关于申报和组织听庭评议的规定
(2015年10月25日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第72次合伙人会议通过)
根据市律协〔2015〕3号《关于继续做好听庭评议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提高本所律师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省、市律协要求及工作部署,现就做好申报和组织听庭评议工作,规定如下:
一、下列重大案件案件为申报和组织听庭评议对象
(一)、刑事部分: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3、为犯罪集团首犯、主犯辩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
4、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5、国家专项整治的犯罪案件;
6、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或跨地区犯罪案件;
7、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其它重大案件。
(二)行政、民事部分:
1、在本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案件、跨地区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2、集团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3、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重大案件。
二、评议内容
对本所律师在法院、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辩护(代理)的准备情况、举证质证、适用法律、工作态度、庭审效果和业务水平等方面情况进行评定。
三、评议人员
由本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听庭评议小组负责听庭评议,每一案件的评议人员一般3至5人。
四、听庭案件申报
1、 听庭评议案件由各办案律师申报或由本所确定,原则上轮流进行。
本所根据省市律协要求择优向市局申报在合肥市区内开庭的涉及刑事、民事或行政方面的一审案件,每年不少于5件。
2、以下案件不参加申报: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庭审主要程序为调解案件,庭审不在合肥市区法院的。
3、听庭案件的申报工作长期开展。提倡本所律师尽早申报。
五、听庭工作开展
1、本所将根据听庭申报情况,随机安排开展听庭活动。听庭评议人员根据《听庭评议标准》(见附件)对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进行独立评分。被评议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支持听庭评议人员开展工作。
2、听庭评议小组要在庭审结束后对被评议律师的庭审表现进行打分,并作出书面评议意见。
3、听庭评议小组应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被评议律师,评议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六、工作要求
由于律师事务所听庭案件的申报以及律师庭审表现将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律师应当高度重视听庭评议工作。本所将择机对庭审表现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办法即日生效,并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
1、听庭案件申报表.doc
2、律师出庭情况评议表(民事、行政类)
3、律师出庭情况评议表及标准(刑事类)
4、听庭评议小组成员名单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听庭案件申报表
序号 |
律师事务所名称 |
案件 类型 |
代理律师 |
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 |
开庭时间及具体地点 |
代理案件基本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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