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复杂案件报告、办理的若干规定
(2015年10月25日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第72次合伙人会议通过)
为提高我所律师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上级要求及本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案件的标准
(一)、刑事部分重大案件标准: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3、为犯罪集团首犯、主犯辩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
4、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5、国家专项整治的犯罪案件;
6、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或跨地区犯罪案件;
7、经省、市律师协会确认的其它重大案件。
(二)、民事、行政、经济、仲裁部分重大案件标准:
1、在本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跨地区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2、集团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
3、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重大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申报
1、律师在接受上述案件后,应首先通知本所内勤,由内勤人员按规定上报;
2、内勤人员对重大案件的申报负有同等责任,在审查案件登记表时要仔细查看,发现属于重大案件的,应及时申报;
3、对于遗露不报的要按环节追责,每件视情节对不报和漏报的律师、内勤人员各罚款100—300元,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加重处罚;
三、重大复杂案件的办理
1、为提高本所律师专业素质、办案质量和效率,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2、 本所设立业务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所对各专业确有专长的资深律师组成,各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事务所组织选定。专业委员会对本所律师业务有指导义务,有权对重大业务问题代表本所提出专业意见。
3、承办律师应先向所主任或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主任或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主持人、讨论时间和参加成员,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4、 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A、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并提前分发给将要参加讨论的人员;
B、承办律师向研讨小组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说明代理或辩护思路和策略;
C、参加讨论的成员要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对案件展开讨论;
D、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E、承办律师阐述对讨论意见的理解。
5、律师办理重大案件要确保办案质量。必要时事务所可要求承办律师汇报案情,组织研讨,承办律师必须精心准备,认真汇报案情及办案思路。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所以外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人士组成专家小组,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应安排在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之前不少于七天的时间进行。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举办摹拟法庭.
6、专业委员会代表本所向承办律师提出的办案建议,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受办案建议的,事务所主任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他律师承办该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本所承担。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需经过讨论:
(1)、凡是前审败诉的上诉案件;
(2)、办案律师提出申请要求讨论的;
(3)、所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认为需要进行讨论的;
8、案件讨论情况必须专人记录,并作为年检资料入档备查。
9、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但研讨活动以不影响本所及其他律师正常办公为限。
四、 本办法即日生效,并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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