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犹如在刀尖上跳舞,常常让人不寒而栗!!!
胡X案致泗县人民法院函
泗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委会:
我是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本所的指派和被告人胡x的委托,作为胡x的辩护人,参与由贵院审理的胡x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重审诉讼活动。被告人胡x因涉嫌敲诈勒索在原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个月,后被宿州市中级法院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据,予以撤销原判,发回贵院重审。
2019年11月21日,泗县人民法院重审开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x当庭反映,他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曾在看守所内遭到看守所民警的殴打,打人者公开告诉他,之所以打他是因为他同xx(该案被害人)作对。胡x当庭反映他在遭受殴打后,保留了当时的血衣等相关证据。
胡x当庭还反映,另一个与他同样被xx控告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黄xx曾与他羁押于同一监室,黄xx告知胡x,他了解xx(该案被害人)勾结警察等有关人员,将胡x陷害入狱的全部情况。并且黄xx和胡x一样,也曾在看守所内遭到看守所民警的殴打,也被打人者明确告知是因为他和xx作对所致。
据胡x当庭反映,他被打后,曾向看守所有关方面反映被打情况,后他得到反馈说打人民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胡x的亲属去泗县公安局核实上述情况,泗县公安局纪检方面否认了有关打人民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说法。)
律师认为,胡x反映问题与所审案件有重大关系,如果他和黄xx被殴打属实,并且,如果黄xx所称被害人xx勾结警察等有关人员将胡x陷害入狱为真,则胡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案情出现的重大变化,本律师当庭要求法庭传黄xx到庭接受质询,审判长回应称“法庭会核实”。庭审后,我们向法庭寄出了辩护词、证人出庭申请书。主审法官xxx同志电话回应限期让律师调取,否则将直接宣判。
本律师认为主审法官此言不妥:
其一、审判长已当庭宣布“法庭会核实”,刑事诉讼法第52条、54条、197条等相关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
其二、胡x处于关押之中,看守所规定严禁带进带出任何物品,即使是看守所同意将证物带出,公诉方也会因该证据经辩护人之手是否会发生变化而提出质疑,使问题复杂化。
其三、黄xx因另案被羁押,本律师不便会见。
总之,鉴于被举报人的特殊身份,以及已经发生的特殊情况,又鉴于当事人所处的特殊环境,我们既为当事人和证人的人身安全担忧,又担心证人受到威胁恐吓不敢直言。为此,特请贵院即刻对胡x当庭所反映的情况予以查实,以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并回应民声舆论(因本案系直播,已有数千人观看了直播视频)。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