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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民间借贷案件赢得“爽”!
摘自:站内发布 日期:2024-09-17 浏览:32 次

 

这个民间借贷案件赢得“爽”!

 

 

本来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被告张x向原告李某借款,时间一个月,并要求李某将款转给第三方安徽xx公司。

张x借款逾期不还,原告起诉要求张x和出借账号的安徽xx公司还本付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主审法官毫不客气的质问我:让出借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我也很不客气地回答:这里面牵涉到一些理论问题,我会在代理词中给你详细阐明,或许能对你有所启发。

后来他还是坚持按照他的观点判决,只让张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而我们的上诉意见获得二审支持,最终

全方位的赢了这个案件。

 
首先感谢二审法官的慧眼,其次我的法理阐释也是绝对有道理的,否则,也不会直接回怼了。
这里,择要发布上述观点,并附判决,以共同研讨。
 
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朱凌青律师代理词节选) 
 

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等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

安徽xx公司应当与张x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第65条之所以认同将出借银行账户的涉案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就是

因为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并且他的这种违法性使得双方的借贷成功,并最终导致原告利益受损。

鉴于账户出借人的错误行为同原告利益的受损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把他们作为共同诉讼人,而之所以把

他们作为共同诉讼人,就是要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这才是65条的立法本意。

 

      如果,违反第65条的立法本意并作出与之相反的判决,将使出借账户的错误行为得不到惩罚,并将使得

后人不断的效仿之,加大善意出借(款项) 者的风险,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最终导致原告人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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