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成功 冤案终被纠正
中国刑事无罪辩护网讯:
近日,由中国刑事无罪辩护网首席律师、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朱凌青主任担任辩护人的王某某盗窃案(后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至此,这场持续了近两年4个月的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据悉,所谓的王某某盗窃案案发于2019年7月,南陵县公安局经侦查认为,2019年4月11日上午,王某某等人将位于辖区河湾镇龙塘自然区一处标准化鸡舍钢结构切割盗窃变卖,案值33万余元,遂将王某某等人刑事拘留。
朱凌青律师经过调查,得出如下事实结论:一、本案的标准化鸡舍所有权人不是所谓的被害人汪xx,而是芜湖市飞亚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亚特公司”);二、菲亚特公司欠债不还,王某某与菲亚特公司之间存有经济纠纷;三、被告人拆除废旧钢棚主因首先是为了消除危险因素(防止因锈蚀倒塌),其次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无盗窃(或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犯意。并对所谓的案值鉴定提出口头异议——根据辩护程序设计,原拟定于庭审时提出重新鉴定。
根据以上,朱凌青律师分析认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本案属于冤假错案,应予纠正。自2019年8月起,朱凌青律师先后向南陵县公安局、南陵县检察院分别出具《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为王某某案致南陵县公安局领导函》、 《王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王某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等。
朱凌青律师在致公安局的信函中指出:“在未尽详细调查之责的情况下,就仓促立案,并抓捕王某某,将普通的民事纠纷升级到刑事追责,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典型的冤假错案。在当前举国一致要求公正执法的情况下,南陵县公安局的错误做法不能不令人遗憾。
在这里尤其要着重指出的是,王某某曾就上述情况向贵局办案人员予以说明,并出具了部分证据。虽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王某某出示的证据,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贵局办案人员理应本着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初心,对王某某提供的情况,予以查明。但令人遗憾的是,贵局办案人员对王某某的辩解采取了完全漠视的态度,导致对王某某错误追责。
本律师认为,贵局办案人员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为此,特提请贵局撤销案件,为王某某恢复名誉,以维护嫌疑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
在不予起诉律师意见书中,朱凌青律师认为:“南陵县公安局在已知上述情况的情形下,仍坚持立案,将普通的民事纠纷升级到刑事追责——其动机令人生疑……”。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经南陵县公安局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盗窃)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并将该案退回南陵县公安局,南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6月15日,再次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仍然认为本案被害人应为芜湖市菲亚特食品有限公司,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芜湖市菲亚特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南陵县公安局至今未能获取被害人证词,且本案财务鉴定价值仍然存疑,因此,南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朱凌青律师说,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敢于坚持依法办案,值得称道。
(朱凌青律师电话:1390560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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