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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系列之一)离奇强奸案的前前后后 (之三)
摘自:站内发布 日期:2016-04-20 浏览:3088 次

七、柳暗花明

朱凌青律师再次为孙老三代书上诉状,上诉状针对一审判 决逐以辩驳,认为应当改判孙老三无罪。此次负责审理上诉的仍为亳州市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是徐速庭长。徐庭长办案严谨,作风正派,是个知识学术型的法官, 他认真阅卷,分析案情,提出了十余个为什么,这一连串的问号再次标志着一审所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又一次被发回蒙城县法院重审。

 

汪云胜是蒙城县法院刑一庭的老庭长,此案原判时他并没 有参与,只是听说了这个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在接手案件前,他没想到问题会如此复杂,直到在看完案卷后,才深感此案之难,责任之大。他不明白为什么一个案 件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难道案件真的有蹊跷?汪云胜庭长在向院领导汇报后,对上级法院提出的问题,不辞辛劳,认真研究,逐一排查,通过他和同事的努 力,案件的有关真相彻底地浮出水面。除调取了大量的言词证据外,他们甚至查到了贴有照片的李小云父母的结婚证——即李成和李X的结婚证——这才最终确认了李小云父母的真实身份和李小云的真实年龄。

 

2008年 8月14日,蒙城县法院做出重审判决,宣告孙老三无罪。蒙城县检察院不服,提请亳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亳州市检察院

也应该是意识到打年龄牌肯定是不行了,便将抗诉重点放在了李小云的智障方面。在以往的多次诉讼中,双方也都就此展开过激烈的辩论。朱凌青律师一直坚持认为,认定李小云无性防卫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违反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89)第十七号文件规定:鉴定人应有鉴定资格;《鉴定书》应有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但(2005)阜精司鉴专字第019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从形式上违反上述规定,没有有关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没有鉴定人员的亲笔签名。

   《鉴定书》上的鉴定人印章甚至连公诉人都不能识别,导致当庭出现不能辩识、宣读出鉴定人姓名的可笑场面,使人无从了解鉴定人员的真实身份。

    更重要的是,《鉴定书》分析意见与鉴定结论矛盾,且结论错误。   

    其一,分析意见称:“因其为幼女,无性防卫能力。”但结论却是“被鉴定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无性防卫能力”。二者的不一致显然违反结论应来自分析意见的鉴定常识。

 

    其二,《鉴定书》中关于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而无性防卫能力的结论违背科学常识和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及医学解释,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者,则具有一定辩别事非和(性)防卫能力;只有重度的才被认定为无性防卫能力。故,《鉴定书》结论是错误的,不能成立。

    朱凌青律师的这一观点已被重审判决采纳。

    亳州市检察院此次抗诉的杀手锏是于2008年 6月13日向鉴定单位调取的《情况说明》。在这份《情况说明》里,鉴定单位称,“原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李小云,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无性防卫能力。”与鉴定书分析意见中的“因其为幼女,无性防卫能力”,无因果关系,即李小云无性防卫能力是因其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所致”。     

   

    在庭审中,朱律师要求公诉人宣读鉴定人姓名,二审公诉人同样不能识别。朱律师当庭指出,把一份连自己都不知道是出自谁手的所谓证据拿到法庭上,来指证别人有罪,这岂不是太荒唐、太可笑了吗!

 

    朱律师认为,该“情况说明”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由鉴定人单位出具的而无鉴定人的签名,说明鉴定人并不知情,或知情但不同意其内容而拒绝签名。《鉴定书》是鉴定人凭借其鉴定技能所做出的个人主观判断,因此,对于鉴定书的说明理所当然的应有原鉴定人作出并签名,而不能是仅由组织或单位出具。否则,就无须做出鉴定需要鉴定人签名的规定了。二是该证据依然没有说明鉴定人姓甚名谁?公诉人称对鉴定书所做的“情况说明”不需要原鉴定人签名是错误的。故该“情况说明” 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

   

    朱律师认为,即使李小云患精神发育轻度迟滞,则并非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并非完全无性防卫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之精神,被告人确实不知道李小云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是在女方同意、自愿及主动要求下才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因而即使李小云患精神发育轻度迟滞是实,被告人也不构成强奸罪。            

 

朱律师庭审直言,说:纵观本案,孙老三和李小云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发生的性关系,由于本案不存在暴力胁迫的方式,有人为达到掩盖案发之初敲诈被告人巨款之目地,刻意隐瞒、掩盖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故意在“被害人”的年龄问题上制造伪证,以达到陷害被告人的目的。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 11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孙老三在第二次被关押462天后,终于以无罪之身又一次走出囹圄。

                                    

八、谁是“黑手”?

审视全案,笔者突然发现本案存在有太多的令人不寒而栗的疑云。如:

为什么侦查人员不去调取李小云全家的户籍档案?

为什么侦查人员不去调取李小云的学籍档案?

去调取李小云学校和班主任的两份证明时,为什么不让他们写清李小云的年龄?为什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为什么当李成的户籍档案查出后,办案人员仍然不去调查核实,排除疑点?

为什么至今都未查清李小云的出生证是如何伪造、何人伪造的?

为什么法医鉴定报告上没有鉴定人员的亲笔签字?

为什么对鉴定人姓名至今都不得而知?

为什么上述这些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有违常识?

为什么就是这些不能成立的矛盾百出的证据会被反复认定,两次判被告人有罪?

由于疑问太多,限于篇幅,不能一一列举了。

而在这重重疑云的背后,究竟谁是那幕后的黑手呐?

 

九、不是尾声

在本文草成时,我们获悉,孙老三已提出了国家赔偿,蒙城县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电话通知孙老三即可前往领取国家赔偿金。  

 

我们同时获悉,孙老三还于年初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渎职罪,并正在苦苦等待结果。

 

孙老三说,他上次听从亲朋的劝告没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甚至没有要求国家赔偿,目的就是想息事宁人,毕竟觉得自己也是有愧的,但没想到最终那些人还是不肯放过他。在他被二次关押期间,最疼爱他的母亲去世 了。“她是叫着我的名字去世的,她至死都惦记着我,都没有合上眼。她硬是为这事气死的,想我想的。”孙老三含着泪说,这次他绝不会放弃追究有关人员的渎职 责任,决不能再让他们去祸害别人,哪怕是告一辈子,也要一直告下去,除非有人害死他。

 

我们将继续关注后续事件的进展,并希望有关方面能尽快给孙老三一个说法,也给社会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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