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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系列之一)离奇强奸案的前前后后 (之二)
摘自:站内发布 日期:2016-04-20 浏览:3134 次

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律师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可谓是举步维艰。有许多律师在此中箭落马,陷入“伪证门”,被判坐牢。这对原本解救他人的人来说既是一种讽刺,也是莫大的悲哀和无奈。

 

但一向以律师应仗人间义为座右铭的朱凌青律师认为,既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在一个案件中出现这么多的疑点漏洞显然是极不正常的。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朱凌青律师展开了极为困难而又极具风险的艰难求证。

 

A、李小云的年龄、户籍之迷

朱凌青律师认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查证李小云是否年满14周岁?如果未满,按法律规定,即使是李小云同意,孙老三同样构成强奸罪。而要查出李小云的真实年龄,就必须查出李家的户籍档案。但卷宗里没有李小云和其全家的户籍证明,只有李小云母亲李X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正常情况下,律师只需到李小云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其户籍档案就行了,可是根据案卷中李小云父母所报称的姓名,派出所里竟然查无此人,李小云母亲李X的身份证也无户籍档案记载,这就是说——不仅李小云是像其父母说的是超生的“黑人”,就连其全家都成了无处可查的“黑户”。唯一能证明李小云年龄的就只有公安机关提取的李小云的《出生证》,似此“铁证”,如何推翻?

 

B、《出生证》的真伪之迷

在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审律师于2005618日对《出生证》上X镇医院的医生陈某作了调查,陈某称,出生证上字迹不但不是她所写的,就连她的名字也不对(同音不同字),陈某在《调查笔录》证明“当时是谁接生谁出证”,并在出生证复印件上亲笔证明“此内容均不是我写的”,否认了该出生证的证明效力

 

本次重审,朱凌青律师对《出生证》原件反复查看后,发现《出生证》的1992年的“2”笔划显得生硬,不顺畅自然,有描改的痕迹。

 

C李小云及其父母的身份真伪之迷

为了查明李小云的年龄及其父母的真实身份资料,朱凌青律师去税务、工商部门按旅馆的名称查询,被告知无登记。朱凌青律师又前往李小云就读的学校,可学校称公安机关来调查时李小云的学籍档案还有,现在找不着了。在多次调查无果后,朱凌青律师的调查陷入了困境。

 

虽然,他坚信此案必有蹊跷,但如何突破,突破口在哪里?朱律师为此苦苦思索。一天,他突然想是否可以通过李小云及其妹妹、弟弟的名字倒查出其全家的户籍档案呐?一般情况下,作为在校学生,名字应该不会有假,造假人也有可能会忽视这一点。

 

果然,所查出的户籍档案上的李小云和案件中的李小云同在一个村,但门牌号码不同。李小云母亲的身份证上是11户,所查出的李小云的门牌号码是36户。并且,36户的李小云也是姐弟三人,同案件中的李小云姐弟三人的姓名也完全相同。户籍档案所载的李小云是长女,其出生年月为199059日,至本案发生时已年满14周岁。但36户李小云的父母姓名却与案件中李小云的父母姓名不同。朱律师认为,这极有可能是为掩盖李小云的真实年龄所设置的障碍,也就是说案件当中的李小云父母在本案中故意报了假名,做了假身份证。

 

但在庭审中,负有排除疑点,形成完整证据链之责的公诉方却称不能证明律师所查出的李小云就是案件当中的受害人?

 

D、谁是泄密人?

朱凌青律师再次会见被告,向孙老三做了更为仔细的询问,据孙老三说,小云的父亲真名李成(化名)——这与所查到的户籍档案上的李小云的父亲的名字完全符合,而且会驾驶。根据这一线索,朱律师来到亳州市车管所调查,在车管所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终于查到了李成登记的个人信息资料,更让朱律师惊喜的是,李成的档案资料里还有尚未用完的一寸彩色照片,朱律师请工作人员把李成的头相贴到其个人资料复印件上并加盖公章。

 

朱律师不敢怠慢,驱车赶回蒙城看守所,要孙老三辨认照片。果不出所料,孙老三只看了一眼,就肯定的说,这就是李成!随后,朱律师怀着激动的心情到法院通报了此事,并建议次日上午到李小云的弟弟,妹妹所在的学校让他们辨认,考虑到他们年幼,应该不会说假话。

 

但出乎意料的是当朱律师同办案法官于次日上午九点左右来到李小云的弟弟、妹妹所在的学校时,却被告知二人已于昨晚退学,并且把所有的东西都带走了。显然,李小云家已事先得知了朱律师和法官们商定的事情,那么,又是谁在第一时间里将这一消息泄露的呐?

 

朱凌青律师又建议到李小云父母的老家调查,下午,朱律师同办案法官一行人又驱车几十里赶到李小云父母的老家,村民看了从车管所取得的李成的照片后一致说,这就是李成,在县城开旅馆的,但当要做笔录时,却又无一人上前。虽然,此行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朱律师相信办案法官们显然是对此事心中已自有答案了。

同时,朱律师要求对李小云进行骨龄鉴定,但被李小云母亲拒绝。

 

五、重见天日

在已经开庭,但法院尚未判决时,蒙城县检察院于2005 1212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同意了蒙城县检察院的撤诉请求。2006 220日,蒙城县检察院做出了[2006]013号《不起诉决定书》,其理由是“被害人李小云是否系不满14周岁、弱智的幼女,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经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孙老三在被关押了405天之后,终于重见了天日。

 

六、再入囹圄

孙老三出狱后,因原来的生意已无力再做,就靠打工为生。2007510日对孙老三来说似乎是个不祥的日子,在他出狱一年多后,蒙城县检察院再次以强奸罪将孙老三逮捕送上法庭。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可以说所有的人都蒙了。

在以新案另行起诉的案卷中,检方新增加了十几份证据,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类。

第一类是弥补《出生证》出现的漏洞的:先是医生陈某在检察院的询问中否定自己曾在原律师《调查笔录》中说过“当时是谁接生谁出证”这句话,并称医生相互之间可以替开《出生证》。然后是X镇计生办、卫生院声称由于制度不健全,人员变动、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出生证》存根等原始材料丢失,但坚持说该《出生证》为原卫生院所开,医生相互之间可以替开《出生证》。

 

第二类是否定李小云户籍档案的,这类证据主要是来自于李小云的亲属的。如李小云的母亲李X2006 926否认户籍证明上的李成(已因病去世)是其丈夫。其他亲属认定李小云排行老二,不是那个户籍档案中的老大。

 

第三类是其他单位、个人对李小云母亲李X无户籍情况的言词解释及检方调取的李成驾驶信息资料和其全家的户籍档案。

 

朱凌青律师在审查了这些证据后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其一,第一类证据虽然否认医生陈某关于“当时是谁接生谁出证”的说法,但陈某是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其现在的说法不能推翻当时她在律师《调查笔录》中“以上记录属实”的签字。 

 

其二,乡镇卫生院的妇产科不过几个人,既然出生证不是医生陈某填写,而该医院又无第二个陈某,那填写出生证的人又是谁?对这一问题,公诉方始终没能作答。因此,检方的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不能否定原审辩护人对医生陈某所做调查的合法性、客观性。

 

其三,第二类证据多是被害人一方的自证,因与其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可信性。而第三类证据除李成驾驶信息资料和其全家的户籍档案外,其他均无实际意义。

其四,经查,李小云母亲身份证上的地址(11),实际是其公公婆婆的,但其公公婆婆的户籍档案中并没有李X其人的户籍。

 

如果,李小云母亲李X不承认辩方律师和检方分别调取的李成全家的户籍档案是她家的,这就表明在门牌号邻近的同一村庄里,有同李X一家人口特征符合的户籍人口。除夫妻的年龄、住址和本案的被害人父母自述的年龄、住址极为相近,其家庭成员长女李小云、次女、长子也与本案中所涉被害人及其妹妹、弟弟的名字惊人相同。按照常情,同一村内,两人重名已不多见,而两家的三姐弟的名字全部相同,显然是根本不可能的。二者必有一真一假,检方应当查明。如果检方坚持认定,就应当查出另一家人在哪,另一个李小云是谁,以排除疑点,使人信服。

 

其五,检方调取的证人证言证明,李X的公公在照片辩认时认出李小云是其孙女,是大儿生的,认出李成是其大儿。其他证人也证明了李成一家的家庭关系。这表明在XX村,并没有两户人口特征完全吻合的家庭,辩护人提出的李成就是李小云的父亲,李成全家的户籍档案证明案发时李小云已年满十四周岁,孙老三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观点是正确的,是成立的

 

但是,出乎意料的是,2007 1018日,一审判决却称不能证明律师所查出的李小云就是案件当中的被害人,仍以“被害人”李小云未满十四周岁为由,再次判处孙老三有期徒刑六年。  (下转)